工作職責
退役軍人事務部
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退役軍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工作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
(二)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離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組織落實。
(五)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組織指導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制定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國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
(八)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擬列入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筑物名錄,承辦境外我國烈士和外國在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事宜,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九)指導并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退役軍人事務部應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管理保障體制,協調各方力量更好為軍人軍屬服務,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更好地為增強部隊戰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組織保障。
第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司。承擔退役軍人思想政治、輿論宣傳、總結表彰、榮譽獎勵和信訪工作,配合做好指導退役軍人黨建工作,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承擔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四)規劃財務司。擬訂退役軍人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退役軍人管理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退役軍人事業資金管理,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退役軍人事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統計等工作。
(五)移交安置司。擬訂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中央單位計劃安置和計劃外選調工作。
(六)就業創業司。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就業創業促進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開展有關中介服務工作,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七)軍休服務管理司。負責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軍休保障單位。
(八)擁軍優撫司。承擔協調指導全國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做好地方支持軍隊相關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工作,擬訂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優撫保障機構以及軍供保障機構的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協調指導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九)褒揚紀念司(國際合作司)。承擔烈士褒揚、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擬訂軍人公墓建設規劃、管理維護等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的烈士評定和全國烈士備案事項,指導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負責退役軍人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境外我國烈士和外國在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及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以及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
內設機構
